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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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墨秋满怀

2022/8/28 11:3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Three Gorges Tourism Polytechnic College,地址是湖北省宜昌市汉宜大道205号。

  第三条 学院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宜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始建于1978年,2008年2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宜昌教育学院的基础上建立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并将湖北三峡科技学校整体并入。原宜昌教育学院主要面向社会培养教育类成人教育专科层次人才,原湖北三峡科技学校主要面向社会培养林业类、旅游类等中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性质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走产教融合道路,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地方性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的院训是砺志明德、笃学躬行。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立校。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教育、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质量为根本,突出地方性、应用性的办学特色,发挥旅游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的办学优势,力求将学院办成一所旅游专业特色鲜明,学前教育专业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技术教育与学前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协调发展,实行多形式、开放式办学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举办,归口宜昌市教育局主管,教育教学业务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稳定的办学场所、办学经费,依法保障、支持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学院负责人由中国共产党宜昌市委员会(简称宜昌市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产生,由宜昌市委任命。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健全严谨有序的运行机制,加强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依法管理学院事务。学院党委成员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方案,推荐或审定专业(学科)带头人,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技术服务与推广方案、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受理学术争议,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五)审议论证和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各类、各层次教学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院行政工作的咨询、审议或决策机构,根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对院长办公会提出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审议或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院学生教育与管理方案,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协调学生教育管理的重大事项。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系(部)实行系主任(部长)负责制,系(部)的党组织在系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各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院领导下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分别协调和处理党政管理中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与人才培养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部)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部)主要职责为: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设置于本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系(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系(部)的执行,支持系(部)主任(部长)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系(部)设主任(部长)一人,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按学院规定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根据系(部)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副部长)若干协助主任(部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坚持把教学工作作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把教学基本建设放在优先地位。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立现代人才质量观,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综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充分发挥专业建设的龙头作用,按照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的要求确定专业发展目标并加强建设,带动学院整体建设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结合区域及全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合理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构建各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学院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自主调整专业(专业方向)和招生比例。

  第三十九条 学院构建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加强教材建设,改革教学过程,完善考核方法,加强院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事故。

  第四十一条 学院引导和支持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毕业生面向社会,学院推荐,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可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院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学风建设和科研成果的宣传、统计与管理等工作,负责学术交流、研讨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等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协调学院各科研院所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依托专业齐全和人才密集的优势,科学合理地配置科研资源,大力开展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筹规划、分头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次管理的科研工作体制,实施激励性的科研政策,鼓励、支持并有效组织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各级各类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的申报,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师比例。

  第四十八条 教师必须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大力引进和培育适合专业教学要求的高水平师资和“双师”素质教师,优化师资结构,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结构合理,“请得来、用得上”的优秀兼职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十四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九条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他进修、培训的学员参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院主要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专业、系(部)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加强学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组织(如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健全经济风险防范机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 学院按照“合理配置、效率优先、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实施对教学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和实训基地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八十条 学院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八十一条 学院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第八十二条 学院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后勤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化。

  第八十三条 学院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护师生员工安全和权益,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四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五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六条学院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推行产教融合。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七条 学院设置理事会,是学院发展的支持、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增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主管部门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十八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争取与国外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一条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宜都师范学校(1978年前)、湖北省宜昌教育学院、宜昌地区林业学校、宜昌市林业学校和湖北三峡科技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九十二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宜昌市政府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三)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隶属关系、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五)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

  (六)其他由举办者、主管部门或学院认为需要修改时。

  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并将修改方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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